2015-10-14 08:58:37 来源: 本站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切实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就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予以明确,并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依法不被合议庭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专家的专业性意见,是法定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应由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决定。
二、鉴定意见与鉴定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对申请鉴定当事人不利的情形。
三、司法鉴定申请人未依法缴纳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中介机构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但与中介机构就缴费达成协议的除外)。否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将中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四、司法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申请的风险
司法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申请的,应承担因对外委托已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逾期提供鉴定检材资料或所提供检材资料有误的风险
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提供充分、合法、真实的检材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检材资料或所提供检材资料有误,存在不充分、不真实等情形的,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放弃选定鉴定机构的风险
当事人接到选择中介机构的通知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中介机构,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将依法定程序确定中介机构。
七、鉴定意见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存在鉴定意见有瑕疵、不明确等情形。
八、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不明确提出的风险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人民法院不予对外委托的风险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对外委托:
1、鉴定申请项目不属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案件范围的;
2、鉴定申请目的不明确的;
3、鉴定申请事项不具体的;
4、鉴定申请事项无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能予实施的;
5、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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